抗疫三年,放開來的那么猝不及防,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成了硬通貨。
很多同志都在問新冠病毒檢測試劑進口的事情,沒有搶到抗原的小優,搓了搓眼,整理了如下內容供大家參考。
2021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了2021年第118號公告《關于新冠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申報相關事項的公告》,該公告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等疫情防控物資進出口申報事項進行了并明確,并已于2022年1月1日實施。
01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的商品編碼
增列商品編號“38221900.20”,名稱為“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檢測試劑盒”;原編號“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02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的成交計量單位申報要求
成交計量單位按照“人份”申報,代碼為“170”。
03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的進口監管要求
(1)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屬于特殊物品,需要接受海關的嚴格隔離監督。進口試劑前,需要申請進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批準書,并取得《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申請人通過海關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與分析系統,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申請辦理,有效期為12個月。
(申請操作流程請詳見: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tswpwebserver/tswp/view/homepage)
(2)產品需要取處我國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閱。
(3)單一窗口申報需填報進口商檢信息。
(4)海關不看經營單位藥品經營許可資質,需要符合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要求。
(5)產品要有合格證,上面要有生產日期
(6)可以提供廠家的執照, manufacturing license agreement、 檢測報告 reporter detecting and analyzing、test report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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