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中心供氧系統維護
醫用氣體管道標識的設置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 標識沿管道的縱向軸以一定的間隔連續設置,間距不應超過10米;
(2) 管道經過的任一房間內至少設有一個標識;
(3) 管道穿越的隔墻或隔斷的兩側均應有標識;
(4) 立管穿越的每一層應至少有一個標識;
(5) 標識使用的字體應不小于6mm高。標識長度不應小于40mm。
1、 醫用氣體管道外表除本章規定的標識外,不應有其它涂料或涂覆層。
2、 醫用氣體輸入、輸出口處的標識應包含氣體代號、壓力及氣流方向的箭頭。
3、 閥門的標識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 每種氣體的中英文代號;
(2) 閥門所服務的區域或房間的名稱;
(3) 若正壓管道的運行壓力不在表的額定壓力范圍區間內,則閥門上的標識還應包含氣體運行壓力;
(4) 應有明確的當前開、閉狀態指示以及開關旋向指示;
(5) 應標明注意事項及警示語。
4、 終端組件的標識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終端組件外表面應按表規定設置持久和清晰的顏色及中英文或英文代號,無中文代號的應在其安裝位置處附近設置中文代號;
(2) 氣體插頭應按表規定設置持久和清晰的顏色和中英文代號;
(3) 文字的高度:中文不應小于3.5mm,英文不應小于2.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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