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乙、丙三人共同注冊了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且約定預留10%的股權由甲持有將來用于股權激勵,現在公司發展良好,但包括丁在內的10個重要的技術員工透露出了想要跳槽的跡象,甲乙丙三人想通過股權激勵留住他們,于是打算設立B有限合伙企業(簡稱B企業),讓丁等十人通過B有限合伙企業間接持有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一、B企業的合伙人組成
B企業是有限合伙企業,而有限合伙企業必須擁有1個以上普通合伙人(GP)對該有限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及1個以上有限合伙人(LP)以合伙份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雖然B企業只是持股平臺,不會存在什么運營風險,但甲乙丙三人要通過注冊B企業構建一個股權代持平臺,就需要明確B企業中誰來做GP,誰來做LP。
二、被激勵員工如何通過B企業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
在決定B企業的合伙人構成后,被激勵的員工具體要如何通過B企業間接持有A公司的股權呢?這里有律以丁為例,帶您了解具體如何操作:*步是由甲這個持有預留股權的創始人向B企業轉讓用于股權激勵的股權,使B企業成為A公司的工商登記股東;第二步是由丁通過持有B企業合伙份額的方式間接持有A公司用于激勵他的股權。
三、B企業設立地點和設立時間
首先是B企業設立地點的問題,由于B企業設立之后肯定會參與A公司的分紅,或者如果A公司之后做得特別好還上市了,員工想要通過賣出B企業代持的A公司股權來進行套現——設立地點將對這一系列可能發生的后續法律行為有非常重大的影響,尤其是稅務方面的影響,因為目前全國各個省市對合伙企業收入的規定是有差異的。將B企業這個持股平臺搭建在一個有稅收優惠的地域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是B企業的設立時間問題。什么時候來設立這樣一個代持股平臺呢?有律認為在真正需要進行股權激勵時再設立完全是OK的,代持股平臺沒有必要像用于激勵的股權一樣提前好幾年進行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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