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經營性損失征地拆遷損失停產損失評估
企業主在面臨企業拆遷時,要應對企業的停產停業,以及接踵而至的經濟危機和經濟損失。諸如工人的工資發不出了,銀行還不上了,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違約了等等情況。那么,這些損失可以獲得補償嗎?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一、停產停業損失包含“必須支付”和“應當收益”兩項
企業拆遷的停產停業損失,是指由于房屋的征收拆遷而造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暫停或終止,由此產生的損失。其中包含企業因停產所必須支付的各項費用,以及應當獲取的正常收益。例如員工的薪酬、各種合同違約金、銀行利益、企業經營時的正常收益等。計算所得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確實是因征拆房屋而造成的損失,且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不予補償。
在工資薪酬方面,對于因拆遷而造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考慮;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以停工期間的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障費用考慮,社會保障等相關費用應以相關法規為準。
第二、各種合同違約金,其中包含銷售合同違約金和采購合同違約金。因拆遷導致合同違約的損失,應在進行解除合同協商的基礎上,以審查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考慮。
第三、對于企業在停產停業過程中,所導致的不能,以及產生的銀行逾期利息等,按照實際情況來據實計算。
第四、企業經營時的正常收益是指稅后的凈收益,要參照同行業平均收益率,該企業三年的正常收益水平,以及停產停業持續的時間來綜合考量和計算。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停產停業所持續的時間,是指企業接到拆遷通知后,自停產停業之日起,到重建恢復正常經營之日止。
第五、對于承租企業的停業損失,以原合同約定的剩余租期來計算。
第六、其他因停產停業所產生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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