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苯二甲酸鹽測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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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歐盟法規2005/84/EC指令中鄰苯二甲酸鹽限值要求是什么?
歐盟法規2005/84/EC指令中鄰苯二甲酸鹽的限量要求如下:(美國的限量要求)
玩具及兒童用品中的上述6種鄰苯二甲酸酯都不得超過1000ppm,超過該限量不得投放市場美國
對鄰苯二甲酸酯規定2006年12月1日,美國舊金山市政府開始執行新法令,禁止在舊金山市及其所屬鄉鎮生產或銷售以下含有鄰苯二甲酸酯的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
1、含鄰苯二甲酸二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超過0. 1 %的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
2、 含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超過0. 1 %的可放人兒童口中的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
3、美國加州于今年2月提出AB 1108法令,針對鄰苯二甲酸鹽預計于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要求如下:
3.1 所有玩具及育兒物品中,DEHP、DBP 及BBP 的含量不得超過0.1%。
3.2 所有三歲以下可以放入兒童嘴中的玩具及育兒物品,DINP 、DIDP 及DNOP 的含量不得超過0.1%。
丹麥對鄰苯二甲酸酯的規定除了歐盟所規定的六項含量要求外,針對小于三歲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兒物品,其他任一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不得超過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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