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頒布的、取代原電氣用品取締法的《電器及材料安全法規》非常復雜,以手機充電器為例:
第二種是與IEC609502nd+A4協調一致的技術要求
建議中國客戶選擇第二種,此種方式下,由于中國和日本都是IECEE-CB成員國,客戶可以先在中國CQC獲得CB報告,然后向日本上述試驗室申請轉CB報告。如果使用方式1,CB報告不能被接受。
如果產品是按滿足第二方式設計,即,按符合IEC60950標準進行設計,則初級電路的所有的安全件如電容器、熱脫扣器等都要符合國際IEC標準。如果產品是按滿足*方式設計,即,按符合日本國家標準進行設計,則初級電路的所有的這些安全件都要符合日本國家標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了方式1,則不接受CB報告。也不允許將方式1和方式2混合使用。
法規要求日本的采購商在購進商品后一個月內必須向日本METI注冊申報,并必須將采購商名稱或ID標在產品上,以便在今后產品銷售過程中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產品材料安全法,進口到日本的產品的安全責任全部由日本進口商承擔,因此,進口商必須保存檢測報告和驗貨記錄。進口商也可以通過internet查看驗貨記錄。
1.電器及材料安全法(ElectricalApplianceandMaterialSafetyLaw)
2.電器及材料安全法・施行令(EnforcementOrdinanceofElectrical
ApplianceandMaterialSafetyLaw)
3.電器及材料安全法・施行規則(EnforcementRegulationsofElectrical
ApplianceandMaterialSafetyLaw)
4.電器分類注解(ExplanationonTypeClassification)
詳情請咨詢華宇通實驗室 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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