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輻射安全許可?
輻射安全許可是為了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應用,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設立的針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實施許可管理制度,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中明確的許可證照。輻射安全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附頁組成,有效期5年。
輻射安全許可分類
輻射產品分類:根據放射源、射線裝置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潛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的順序將放射源劃分為5類(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射線裝置分為3類(Ⅰ類、Ⅱ類、Ⅲ類);
放射性工作場所分為3類(甲級、乙級、丙級)。
輻射安全許可申請材料
1、輻射安全許可申請表
2、本項目的輻射安全分析材料或已備案的環境影響登記表
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其余的輻射工作單位輻射安全許可審批和日常監管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時需按照:
①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
②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
③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
④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分別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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