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任起訖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后卸載的車站滿六十天為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目的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需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如未履行上述規定義務,保險人對有關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應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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