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是商標確權、授權與侵權判斷中的關鍵要素。在商標確權、授權程序中,申請商標只有不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時才可能獲得注冊。在商標侵權判斷中,“商標近似”也是*重要考量因素。然而,關于如何判斷“商標近似”在理論上與實踐中都存在廣泛爭議!吧虡私啤迸袛嗍且罁饔^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在確權與授權程序中判斷“商標近似”的方法是否與侵權中的判斷方法一致?商標知名度與顯著性對“商標近似”的判斷是否存在影響?這些問題的回答關乎商標權利的范圍與商標制度的正常運作,需要我們做出符合邏輯的分析。
按照《*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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