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一種商業標記, 其目的是以此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便于消費者識別。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志或者標志的組合,均應能構成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由此可見,在我國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僅限于“可視性標志”,不包括有些國家認可的嗅覺標志、聽覺標志等。
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是指能夠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并具有顯著性的可以為視覺所感知的標記,一般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索的組合構成。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法*核心的概念,是指商標權人對其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利。從世界各國的商標法律及相關國際公約的用語來看。
一般認為,在采用“使用原則”的國家,注冊僅僅起到公告的作用,因而不論注冊與否都可以取得商標權,也就是說商標權的客體包括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在采用“注冊原則”的國家,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必要條件,只有經過注冊才能取得商標權,因而在這些國家商標權的客體僅限于注冊商標,但是未注冊商標在某些方面仍然可以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以防止商標的惡意搶注行為對商標使用人利益的損害。
商標申請人在依法取得商標權后,可以自己使用商標,也可以將商標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不得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不得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要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不能粗制濫造,以次充好,以劣充優,欺騙消費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