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在先原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根據這一原則,首先使用某一商標的人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一旦被他人搶先申請注冊,其商標就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商標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除外)。
申請在先原則是與使用在先原則相對的。有些國家對于商標權的保護采用的是使用在先的原則,即商標權屬于首先使用該商標的人。例如,列支敦士登商標法規定,商標的先使用人有權取得商標的法律保護,并可要求撒銷他人已經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這些國家辦理商標注冊手續,法律上只起到聲明的作用,而不能確定商標權的歸屬。
采用使用在先原則確定商標的歸屬,對注冊在先的人不利,容易使注冊商標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發生爭議后要證明誰是商標的先使用人難度也很大。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我國也是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的。
二、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的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商標是否需要注冊,由商標使用者自行決定,未注冊的商標也可以使用,這是自愿注冊的原則。使用未注冊商標時,不得自稱是注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等,他人將未注冊商標注冊后,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該商標。對于必須注冊的商標未注冊就銷售生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三、單一性原則
在商標注冊中,一份注冊申請只能申請一件商標。我國商標法還一直要求同一商標只限于同一類商品,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應當按照商品分類分別提出申請。我國199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雖然規定“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照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不再要求“分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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