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品進口流程
企業備案---海外發貨---港口直接申報---商檢---報關---申領《化工檢驗合格證》
進口危險化學品要求
1.進口危險品
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名稱進行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進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2)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3)中文危險公示標簽(散裝產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數據單的樣本。
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口危險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經自我評定為普通化學品的,可按照進口化學品要求申報。
2.進口化學品
未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但涉及危險化學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HS編碼項下的進口化學品,或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但收貨人經自我評定為普通化學品的進口化學品,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向海關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報檢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報為普通化學品的,應提供《進口化工品符合性聲明》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申報可不提供);
(2)申報為危險貨物的,應提供《進口化工品符合性聲明》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申報可不提供);企業應提供危險公示標簽及安全數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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