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危險品報關公司新聞:專項整治三年行動丨危化品謊報危害大 莫將“李鬼”作“李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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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4日,剛剛駛入馬六甲海峽的INTERASIA CATALYST輪裝載的集裝箱突然起火燃燒,火勢一度無法控制,據推測事故很大可能又是危險品或易燃貨物瞞報所致。事故再次引起人們對船載危化品謊報瞞報的關注。
危險化學品瞞報謊報危害巨大
船載集裝箱運輸是危化品水運運輸的形式之一,對包裝、標志、申報、積載、隔離、溫控等都有著一系列嚴格的要求。謊報瞞報就是把集裝箱內的危化品當做普通貨物進行申報運輸,這種行為為船舶和貨物安全埋下隱患,有可能釀成重大安全事故。
晉江海事處查獲一起危化品謊報違法行為
近日,晉江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執法人員在審查“XX上海”輪航次進港貨物艙單時,根據專業判斷認為一票申報為“氟硼酸銨”的貨物高度可疑,立即向碼頭、貨主下達《船舶載運集裝箱貨物開箱檢查通知書》,并與貨物托運人聯系開箱檢查事宜。
經開箱查驗,箱內貨物為袋裝白色粉末狀晶體,包裝袋上用英文標識“boric acid”(硼酸)。海事執法人員在碼頭作業人員、貨主委托人的見證下對貨品進行取樣送檢。經專業機構檢測,貨物為硼酸,屬于我國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確定的危險化學品。在鐵的證據面前,托運人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據調查,因承運人不接受危險化學品硼酸的訂艙,所以貨主將貨物謊報為“氟硼酸銨”進行托運。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六十四條規定: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對涉嫌違反本條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海事部門提醒
船舶裝載危險貨物謊報瞞報的違法行為,對船舶運輸安全和港口生產安全帶來很大安全隱患,甚至會引發事故。希望托運人或單位以及船員、船公司高度重視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好職責,共同維護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清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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