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1、 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2、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3、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同級行政區劃放在企業名稱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為行政區劃;“安泰新世紀”為字號;“信息技術”為行業;“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一、行政區劃: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2、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3、 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3、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二、字號: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
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三、行業:
1、 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2、 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2) 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3) 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視為企業名 稱中的行政區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