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有限合伙企業不屬于公司法人范疇。在法律上受《合伙企業法》制約,在經營與管理上受《合伙協議》制約。(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打比方:有限合伙人出資1萬元,則僅承擔1萬元的債務承擔責任。
②責任承擔方式:普通合伙人(GP)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③企業征稅實行分別繳稅制,合伙企業本身不是繳稅主體,而是“先分后繳”方式由合伙人各自承擔繳稅義務。但是增值稅,個人合伙企業還是需要交納的
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必須通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④執行合伙事務:也就是有限合伙人只有出資和收益的權利,普通合伙人即使占極少的股份都可以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管理職責。
⑤經營管理的制約基礎:在經營與管理上受《合伙協議》制約。法律較少有強制性規定,因此在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方式一句話就是“大家商量著來”。
可以說設立有限合伙平臺可以更好創造更好稅率優惠:
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其他營業收入按照5%-35%征收。法人合伙人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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