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案例】慎重要求提供樣品
案例回放
某高校《辦公家具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會議椅的樣品,并在技術參數要求中規定“椅架部分材質為實木橡木,扶手部分的材為櫸木實木”。經評審,H供應商為中標人,中標結果公告后,收到一份關于中標產品不滿足技術要求的書面質疑,質疑供應商G認為中標產品“會議椅架部分的材質非實木橡木架,扶手部分的材質非櫸木實木”,并以中標產品樣品照片(樣品置于交易中心外部公開場地,未保密)作為證明材料。原評標委員會協助質疑答復過程進行樣品復核,認為評標過程僅憑肉眼不能對產品材質作出判斷,終依據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出的“無偏離”響應承諾,維持了原評標結果,G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遂向財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問題引出
一、家具有必要提供樣品嗎?哪些類型產品可要求遞交樣品?
二、遞交樣品有什么意義?
專家點評
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本案例,會議椅的采購需求并不滿足法規規定的樣品提供前提,如質疑內容提及的“椅架、扶手材質”不能通過樣品進行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需求。通常,在家具采購實踐中,采購人僅是想通過提供樣品主觀“看看”哪個產品材質更“好”、做工更精致、色彩更“正”等,然而這些都并非采購需求內容,也不能作為評分的客觀依據。
專家認為,家具采購中的采購需求內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表達,投標人也可以通過檢測報告等材料對投標響應進行承諾、佐證,一般情況,無需提供樣品。
二、哪些產品可以要求提供樣品呢?常見情況有:1.需要對產品外觀的評價。比如服裝,需要考量加工質量如“無瑕疵線頭、線角平滑、熨燙整齊”等;2.需要對產品味道口感的評價。比如食品,需要對產品的口感、是否有異味等指標,通過品嘗、嗅覺作出主觀判斷。
三、樣品的遞交目的就是讓專家準確判斷產品是否滿足采購需求,或根據樣品對招標文件設定的評價指標作出客觀判斷。
采購人不能以提供樣品作為限制供應商投標的“門檻”,或變相增加投標成本,或流于形式(專家對樣品的評審無操作性、無實際意義)等情況,甚至因提供樣品引發不必要的質疑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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