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是否可以在資格審查環節提出澄清要求
案例回放
某醫院《彩色多普勒超聲設備采購項目》,委托代理機構使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招標文件規定了特殊資質,要求供應商提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證明”(復印件)。開標后,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某供應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不符,營業執照叫“北京飛X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名稱叫“北京飛X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信息如法人、負責人等均相同,很明顯,該公司做過更名但沒將相關證明文件放入投標資料。
采購人認為,雖然可以判斷該供應商存在更名的情況,但缺乏材料支持;而如果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又沒有法律法規的支持。該供應商資格審查通過還是不通過,變成了棘手問題。
問題引出
資格審查環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是否可以向供應商提出的澄清要求?
專家點評
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87號令)第四十四條款,將資格審查的權利賦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但對審查的細節并沒作詳細要求。實踐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完全可以參考相關流程或方法進行審查工作,比如澄清,在滿足“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的前提下,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
二、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也需要給予供應商對非實質性問題予以說明的機會。案例中,如果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因為名稱原因否定其投標資格,勢必引起質疑投訴。
三、專家提醒,雖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環節作澄清要求并沒有違反有關規定,但也須遵循或參照評標委員會的實施細則要求:一是滿足澄清要件(澄清針對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二是使用書面形式;三是投標人的澄清回復不得超出投標(資格審查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資格審查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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