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影響結構或構件的觀感和正常使用,設計時應對結構或構件的變形(撓度或側移)規定相應的限值。當有實踐經驗或有特殊要求時可根據不影響觀感和正常使用的原則對表2.4-1,表2.4-2進行適當的調整。為改善外觀和使用條件,可將橫向構件預先起拱,起拱大小視實際需要而定,-般可取 L /500。當僅為改善外觀條件時,構件撓度應取為在恒荷載和活荷載標準值作用下的撓度計算值減去起拱度。
(仁)多層框架結構在風荷載作用下的頂點水平位移與總高度之比不宜大于1/500:月時相時位移與層高之比不宜大于1400如采用對變形限制要求較高的非結構構件和裝修時特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宜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