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請您在一個星期內做出決定,以免逾期產生不必要的罰款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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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SCR建冊以及備存登記地址業務的方式如下:
一、由我司注冊登記的香港公司請提供1,董事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簽字);2,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簽字);3,國內聯系地址、電話或者手機、傳真(可無)、Email。
收費:500元
二、不是由我司注冊登記的香港公司請提供1,董事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簽字);2,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簽字);3,國內聯系地址、電話或者手機、傳真(可無)、Email;4,公司注冊證、商業登記證、*新的周年申報表(或法團成立表格)。
收費: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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