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是指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對資產進行的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的活動。
資產處置的范圍按資產形態可劃分為:股權類資產、債權類資產和實物類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極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招標、協議轉讓、折扣變現等方式,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方式。
不良資產是一個泛概念,它是針對會計科目里的壞賬科目來講的,主要但不限于包括銀行的不良資產,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資金的不良資產,企業的不良資產。金融企業是不良資產的源頭。
銀行的不良資產嚴格意義來講也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銀行的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政府的不良資產,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的不良資產,非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適用統一會計準則,該類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賬,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中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1998年以前,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僅有普通呆賬準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后,中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通常提取的專項準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后三類為不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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