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城鄉規劃的工程技術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區級以上城鄉規劃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區級規劃或區級以上城市總體規劃或規模與之相當的開發區、科學園區總體規劃設計。
3、參加過20萬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規劃,或參加過市級風景區、旅游區、文物古跡區專項規劃2項以上。
4、主持編制過1個居住區級或2個小區級用地規模以上的各類詳細規劃。或參加編制過2個居住區級或4個小區級用地規模以上的各類詳細規劃。
5、組織主持編制過3萬人口以上的城鎮總體規劃l項以上。
6、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規劃和規程。
(二)從事建筑(裝飾、裝潢)設計的工程技術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并完成區級以上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筑工程設計項目1項或二級工程2項以上。
3、參加過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標準圖集。
(三)從事工程(結構、巖土工程、測繪、風景園林、城市道路與交通、給水排水、城市燃氣、供熱通風與空調、電氣、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設計、科研、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區級以上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中型以上工業建筑設計項目1項或小型工程2項以上。
3、參加過推廣應用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2項以上。
4、參加起草或編制過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標準、規范、規程和標準圖集。
(四)從事建設工程科技管理(含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建筑經濟、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的工程技術人員,任現職(從業)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過區級以上科研項目,其研究成果通過評審鑒定。
2、參加過1以上項中型工業建筑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主要實施文件的編制工作。
3、參加過1項以上中型工業建筑工程項目或2項以上小型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4、參加過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廣應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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