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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情發生后,宜賓市交警支隊與南廣鎮已將距離塌方約150米左右兩面的道路進行交通管制,嚴禁車輛行人通過。宜賓敘州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宜賓市交通局等部門趕赴現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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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葛某榮與被告孟某森通過第三人李某菲介紹認識,并由李某菲為二人聯系涉案車輛轉押事宜。2016年5月28日,孟某森(甲方)與葛某榮(乙方)簽訂《車輛轉押協議》一份,約定甲方現將牌照為渝C38K15號自由光車輛轉押給乙方,車輛轉押價格為170 000元;甲方保證對上述車輛享有質押權,享有轉押權利,轉押時甲方向乙方附車輛相關權屬、權利證書以及相關手續;如原車主需要取回車輛,甲乙協商后積極配合甲方取回車輛;甲方保證該車輛不是盜竊、詐騙、租賃車輛,甲方保證該車輛以后不會變質為盜搶、詐騙車輛,甲方保證該車輛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發生一切法律后果與乙方無關。協議簽訂后,被告將渝C38K15號自由光車輛以及行車證、該車輛從案外人處轉押而來的2份《車輛轉押協議》交付原告。原告稱其同時將手中的浙A2SU12號奔馳牌GLK300汽車一輛交付給被告,用于抵頂轉押款170 000元,并申請李某作為證人出庭證實上述事實。證人李某菲到庭證實原告用其手中的浙A2SU12號奔馳車換取了被告手中的渝C38K15號自由光車輛。2018年10月29日10點20分,原告到平度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警稱:2018年10月25日下午停放在平度市東閣街道辦事處“怡文小區”13號樓南側樓下的白色吉普自由光(車牌:渝C38K15)被人開走,現場留下聯系電話與車輛判決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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