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藝規程不符合產品標準要求。如:有部分企業工藝規程中鍍前鋼絲盤重不符合要求或與相應規格長度成品鋼絲重量相差較大。
(2)工藝規程不符合實際生產要求。如:有的企業規程中熱處理爐溫及線溫的溫差范圍規定為±25℃和±15℃;有的企業工藝規程對小線徑酸洗重量規定為每杠 300kg;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鍍鋅鋼絲與鍍鋅鋼絲繩用鋼絲執行同一工藝,對各種不同產品的特殊要求規程中沒有明確規定,執行時又靠臨時補充工藝完善等等。
(3)不嚴格執行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如:有的企業酸洗液濃度、亞鐵離子含量、氧化鉸濃度不符合規定要求,有的拉絲機組模盒無水冷卻,有的鍍鋅工序中水洗有大量堿性泡沫;有的工藝規程明確規定半個月打撈鋅渣一次,撈渣后須沉渣 16h 方可穿線生產,但實際上撈渣間隔時間長,撈渣后隨即穿線生產,前后相隔不到 2h,無沉渣過程。
大多數企業都具備較為完善的設備管理、維護和保養制度,基本上實行了設備的周檢、巡檢、點檢和抽檢。但有的企業設備完好率考核標準很籠統,多種設備按一個標準考核。
企業普遍建立了技術監督、質量管理機構,具有齊全的質量管理制度。但有的企業與該產品有關的原輔料、試驗方法標準不全,工藝規程仍套用作廢標準;有的企業雖有原輔料及試驗方法標準,但實際仍執行舊標準或采購不符合現行標準的原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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