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是限制附屬機電工程設施產生位移,控制設施振動,并將荷載傳遞至承載結構上的各類組件或裝置。 抗震支架在地震中應對建筑機電工程設施給予保護,承受來自任意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抗震支架應根據其承受的荷載進行驗算;組成抗震之架的構件應該采用成品構件,連接緊固件的構件應便于安裝;保溫管道的抗震支架限位應按照管道保溫后的尺寸設計,且不應限制管道熱脹冷縮產生的位移。
經抗震加固后的建筑給水排水、消防、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訊等機電工程設施,當遭遇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發生時,可以達到減輕地震破壞,減少和盡可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從而達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目的。
強制要求(來源規范):
給排水部分:
(1)需要設防的室內給水、熱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徑大于或等于DN65 者,當其采用吊架固定時,應按規范第8章的要求設置抗震支承;
(2)8 度、9 度地區的高層建筑的給水、排水立管其直線長度超過50m 時宜采取抗震動措施,其直線長度超過100m 時,應采取抗震動措施;
(3)8 度、9 度地區建筑物中的給水泵等設備應設防振基礎,且應在基礎四周設限位器固定,限位器應經計算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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