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于賠償損失范圍“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房屋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遷費以及對屋內物品損失等直接損失,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征收拆除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秉持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以體現對行政機關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應及時履行賠償義務,盡快支付違法損害賠償金,使得賠償金的孳息盡早歸于受害人,盡可能減少受害人的損失。
若違法損害賠償金不計付利息,則會使受害人的直接損失無法得到全部賠償,甚至可能促使行政機關拖延履行賠償義務。所以賠償義務機關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的利息亦屬于直接損失的范圍,應予賠償。
關于房屋被強制拆除后賠償數額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關于房屋價值損失的賠償問題。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作為評估基準,能夠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保證居民住房水平不因征收行為而發生顯著下降。
一般來講,需要賠償請求人提交證據證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房屋市場價格與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時房屋市場價格有明顯的變化、上漲,否則,將不能按照判決時的房屋市場價格確定房屋價值損失。
二、關于裝飾裝修價值損失的賠償問題。
一般以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屋室內裝修價值為準,被征收人如果認為評估報告不合法,可以申請復核。
三、關于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問題。
需要被征收人提供相應發票、收據等,如果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屋內物品價值,則需要法官結合被征收人的賠償請求和所能收集到的全部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酌情確定損失數額。
四、關于臨時過渡安置損失、搬遷補助損失、遷移補助損失及搬遷獎勵損失的賠償問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上述損失均屬法規明確的補償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按照上述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如前所述,在房屋征收強制拆除的賠償案件中,計算“直接損失”時應當包括當事人因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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