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選擇地勢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區域。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2.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粉塵、噪聲等污染的生產場所必須單獨設置,其與其它建筑(場所)應有一定的防護間距,并應有相應衛生安全和“三廢”處理措施。
3.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生產區、輔助生產區和生活區設置應能保證生產的連續性,做到功能分區明確,人流與物流、清潔區與污染區分開,不得交叉。廠區道路通暢,并有防止積水及揚塵的措施。
4.生產場所應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原輔料庫、產品加工生產場所、成品庫、檢驗室、危險品倉庫等場所。
5.動力、供暖、空調機房、給排水系統和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系統等輔助建筑和設施的設置應不影響生產場所衛生。
6.應有與產品類型、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用房,其凈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
7.生產場所通道應寬暢,保證運輸和衛生安全。水處理劑的生產場所通道應設安全護欄。設參觀走廊的生產場所應用玻璃與生產區隔開。
8.生產場所的墻壁和屋頂應用淺色、防潮、防腐蝕、防霉、防滲的無毒材料覆涂。地面應平整、耐磨防滑、無毒、耐腐蝕、不滲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區地面應有坡度,在*低處設置地漏。
9.生產場所全面通風換氣量的設計,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執行,換氣次數不小于8次/小時。采用空氣凈化裝置的場所,其進風口應遠離排風口,進風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調系統的生產場所,新風量應不小于每人每小時30立方米。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氣體、劇毒氣體、窒息性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應設置事故報警及通風設施。
10.采用紫外線消毒者,紫外線燈按30瓦/10—15平方米設置,離地2米吊裝。
11.生產場所應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應小于200Lx,檢驗工作場所不應小于540Lx,其它場所不應小于100Lx。
12.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產品的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飲用水處理、工程使用的凈水、防腐、防滲等材料)共用。
13.涉水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的生產設備、工具、管道,必須用衛生、無毒、無味、耐腐蝕、不吸水、不變形的材料制作,表面應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14.涉水產品生產用水水質及水量應滿足生產工藝和衛生的要求。
15.水質處理器 (材料)的生產場所應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所和設備。
16.應設更衣室,室內應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設施。生產場所入口處和生產場所內適當的位置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
17.在貯存、使用強酸、強堿等腐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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