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產品法規(Construction Products Regulation - CPR)認證所遵循的指令號是305/2011/EU,所有歐盟成員國都必須遵循該法規,凡是進入到歐盟市場的建材產品,不管是衛浴產品、建筑板材等都必須通過CPR認證。建材產品必須依據CPR法規和相應產品標準,獲得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的一致性評估及CE認證后方可在歐盟市場內自由流通,是歐盟專門為流通于歐洲經濟區內的建筑產品規定的要求,旨在促進自由貿易,并確保用戶安全。
CPR認證(No305/2011-CPR)是2011年3月9日歐盟頒布了新的建筑產品法規,取代了舊的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CPD,并通告CPR認證將于2013年7月進入強制執行階段,正式取代建材CPD認證。
CPR認證要求:
產品必須適用于符合其預定用途的建筑工程(整個工程和工程的各獨立部分),同時要考慮到經濟性,就此而論,工程必須在遵守包含以下基本要求的法規條件下滿足這些要求。在正常維護的情況下,這些要求必須在經濟合理的使用壽命內得到滿足。本要求通常涉及可預期的行動。
1.機械阻力及穩定性(Mechanical resistance and stability)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其在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承受的載荷不會導致下列事故的發生:
工程整體或部分倒塌;
變形嚴重到不允許的程度;
承載結構嚴重變形,引起工程其他部分或裝置或安裝的設備遭到損壞;
事故造成的損壞與初衷不相稱。
2.防火安全(Safety in case of fir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在突發火災時:
使結構承載能力維持一段特定的時間;
使工程范圍內火、煙的產生與蔓延受到限制;
使火勢向臨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受到限制;
使人員能逃離該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營救;
使救援人員的安全得到考慮。
3.衛生、健康與環境(Hygiene,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其不對工程范圍內的人員或鄰里的衛生和健康構成威脅,尤其不能發生下列情況:
釋放有毒氣體;
空氣中出現有害微粒或氣體;
釋放有害輻射;
對土壤或水造成污染和毒化;
對廢水、煙、廢物或廢液清除不當;
工程各部分或其內表面出現潮濕。
4.使用安全(Safety and accessibility in u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不得造成操作或使用過程中出現諸如滑移、跌落、碰撞、燒傷、觸電、爆炸受傷等不能接受的事故危險。
5.噪音防護(Protection against noise)
建筑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工程范圍內的人員及附近居民能覺察出來的噪音控制在低水平,使他們的健康不受威脅并能讓他們在令人滿意的環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節能及保溫(Energy economy and heat re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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