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我們的生活中屬于非常常見的一件事物。我們在平時生活各個地方基本上都存在商標。世界上各個國家對于商標的保護也是很嚴密的。商標注冊的優先權就是其中一部分。那么關于這個優先權是怎么規定的呢?
一、商標注冊的優先權是怎么規定的
1、《商標法》第二十四條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2、《巴黎公約》規定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后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于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于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鉆空子搶先申請注冊。
二、商標注冊優先權的定義理解
1、優先權
優先權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慮而賦予某些特種債權或其他權利的一種特殊效力,以保障該項權利能夠較之普通債權而優先實現。優先權并非單獨存在的一類權利,而僅是對某些權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強,其性質仍未完全脫離其所強化的權利本身的性質。被法律賦予優先受償效力的特種債權雖具有物權的某些效力特點,但其與抵押權、質權等典型擔保物權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規則等方面有重大差別,不宜相提并論。鑒于優先權既不同于普通債權,也與典型擔保物權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將其定位為準擔保物權。
2、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六個月內提交*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3、商標注冊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一次申請后6個月內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部分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件要求優先權時,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