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商標保護的原則
*商標的保護原則一般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對保護主義兩種。
相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將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與商標所有權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巴黎公約》采取的是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主義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與*商標商品不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注冊或使用與*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TRIPS協議采取的即是*對保護主義原則。這種*對保護的條件即只有當使用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上的商標容易暗示與*商標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
我國商標法兼采兩種原則即混合原則,對于未在我國注冊的*商標采取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于已在我國注冊的*商標采取*對保護主義原則,但從實際情況看更傾向于*對保護主義原則。首先,在我國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絕大部分已經在中國獲得注冊,而且注冊范圍比較廣泛,未在中國申請注冊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前,商標注冊和管理部門對國外*商標實際上已經給予相對擴大的保護,對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的與*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駁回注冊申請,對于已經實際使用的,執法部門也援引有關法律予以保護。
二、如何對*商標進行保護
*一,規范*商標特殊保護的原則。
對傳統工業產權的保護,是以屬地原則為基礎的。隨著經濟交流活動的擴大,特別是隨著英特網的發展,地域性的概念逐漸淡化,對*商標跨國境的擴大保護,是保護全球化的先聲,先進的商標法律體系會進一步擴大這一趨勢;保護的另一原則是維護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不付出相應的社會勞動,就企圖輕而易舉地得到經濟成果,這無益于社會財富的正常增長,也無益于社會財富的正常分配,必須予以制止和打擊。
但保護*商標不是*對的,如《知識產權協議》規定保護擴大是有條件的,只有公眾認為他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與*商標所有人有某種關系時,才在禁止使用之列,*商標不能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中受到*對的保護。
第二,*商標在訴訟、處罰等制度中的特殊保護。
《巴黎公約》規定,對*商標注冊爭議的有效期限為5年,而我國商標法統一規定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核準之日起1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應該在商標法中適當增加一些條款,對*商標爭議期予以延長。此外,還可以擴大損害賠償金額,強化對侵犯*商標所有權行為的懲處力度。這是因為*商標是商標侵權假冒的重點對象。對*商標所有人、消費者及社會經濟秩序造成的損害程度大,需要強化對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