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是指在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
針對企業走出去的數量越來越多,國家相關部門對走出去企業頒布了相關規定。2017年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改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11號令”)。2018年1月18日,商務部牽頭七部委發布《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24號文”)。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作為境外投資(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ODI”或“境外投資”)的主要監管部門,其發布的上述新規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
利用好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規避國外貿易壁壘,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以及及時掌握外部信息的積極舉措。
申請條件:
(1)《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表》;
(2)成立經營滿一年;
(3)企業行業符合管理辦法規定;
(4)投資額和利潤想匹配。
境外投資需要準備的資料:
1、對外投資設立企業或并購相關章程(或合同、協議);
2、相關董事會決議或出資決議;
3、*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包括盡職調查、可研報告、投資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投資環境分析評價等);
5、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
6、屬于并購類對外投資的,還需在線提交《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表》
辦理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要注意事項?
1、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系;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4、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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