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少年的你》正在熱播,隨之而來的熱議就是校園霸凌為何頻頻發生。其實,這也映射出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不夠深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時候是看在“孩子還小”的面子上對他們不予處罰或從輕、減輕處罰。但是,孩子真的“還小”嗎?正義會因為“年紀小”而缺席嗎?未成年人罪與非罪的界限又在哪里?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尋找答案。
一、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依據《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被母親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2018年12月6日,男孩被釋放,其親屬表示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怕他又犯事”。
根據案例可知,13歲的男孩殺害其母后并未受到刑事制裁,因為他不滿14周歲,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因母親管教過嚴就將母親殘忍殺害,一個孩子的良知何在?雖然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但卻逃不脫道德的譴責。
二、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例1:2018年3月29日,一所中學中的初中女生在寢室被9名同學輪番毆打,邊打邊問“錯沒得”。被打女生始終沒有開口說話,也未還手,直至被打翻在地上,圍攻9人依然不放手。事后鑒定,被打女生只是輕傷,打人的九名同學無罪釋放。
案例2:2019年一所中學的男生,被5個看起來年齡相仿的孩子圍住毆打,毫無反抗能力。最終因對方踢到男生的腦干,導致男生休克性死亡。看起來“還小”的殺人兇手,沒能逃避法律,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根據以上兩個案例我們不難發現,故意傷害的程度不同,未成年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結果也不同。即使只是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對自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例:現年17歲的黃某在初中時因成績不好輟學,常年混跡于社會,因為酒后矛盾,對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伙同16歲的張某將陳某綁架到廢棄工廠,實施長達10小時的虐待,后將其殘忍殺害并拋尸荒野。警方經過多方調查取證,鎖定黃某和張某,及時將二人捉拿歸案。經法院審理,二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5年。
所以,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犯罪行為,就應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我還是個孩子”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
四、未成年人減輕責任
《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