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原則
對于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數罪并罰,采取吸收原則,只需要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即可。例如張三2019年被抓,尚有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未處理,審判時,故意殺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盜竊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只對張三執行死刑即可,死刑可吸收盜竊的五年有期徒刑。
二、限制加重原則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數罪并罰,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刑法中分別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數罪并罰的上限值。限制加重的核心思路不是簡單的將兩個以上的刑罰刑期相加,而是有限度的確定加重的刑期范圍,刑期范圍是數罪中的*高刑之上,總和刑期之下,且要符合數罪并罰中*高數值的規定。
(一)管制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數罪并罰,*高不得超過三年。單個管制的刑期是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例如張三因為兩個犯罪行為,分別被處管制一年和管制半年,那么張三應執行是管制刑期范圍應在數罪中*高刑(一年)以上,總和刑期(一年半)以下;如果張三因為兩個犯罪行為被判管制一年半和兩年,那么執行的管制刑期范圍應在數罪中*高刑(兩年)以上,法定*高值(三年)以下,因為總和刑期三年半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數罪并罰的上限。
(二)拘役
對于被判處拘役的數罪并罰,*高不得超過一年。單個拘役的刑期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例如李四因為兩個犯罪行為,分別被處拘役四個月和五個月,那么李四應該執行拘役的刑期范圍是數罪中*高刑(五個月)以上,總和刑期(九個月)以下;如果李四因為三個犯罪行為,分別被處拘役四個月、五個月和六個月,那么李四應該執行的刑期范圍在數罪中*高刑(六個月)以上,法定*高值(一年)以下,因為總和刑期十五個超過了法定*高值。
(三)有期徒刑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數罪并罰,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高不得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高不得超過25年。單個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六個月到十五年。例如王五由于兩個犯罪行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五年,那么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應該在數罪中*高刑(五年)以上,總和刑期(八年)以下;如果王五由于三個犯罪行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三年和十四年,那么有期徒刑的執行刑期應該在數罪中*高刑(十四年)以上,法定*高值(二十五年)以下,因為總和刑期為三十九年,超過了三十五年,數罪并罰執行刑期上限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三、并科原則
對于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則,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例如甲由于兩個犯罪行為,分別被處以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罰金10萬和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罰金5萬,那么有期徒刑的執行按照限制加重原則來適用處理,附加刑罰金屬于同一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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