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一直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那么究竟如何解決這一難題,面對此類問題時可以做到迎刃而解呢,那么可以用以下的三步走方法。
*一步,故意犯罪的形態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
到底什么是犯罪既遂呢?舉一個例子,比如說甲現在想去把乙殺死,甲拿著刀子一刀子把乙捅死了,那么甲既遂了沒有?答案是既遂了。再比如,甲現在想去把乙的兩個眼珠子摳出來,剛扣了一個,正要扣另一個,結果鄰居過來及時制止了,那么甲故意傷害罪既遂了嗎?答案也是既遂了。由此可見,既遂的標準不看行為人的目的是否達到或者行為是否完成為標準,而要看犯罪是否達到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如故意殺人罪需要達到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而故意傷害罪需要達到被害人輕傷以上的結果。
因此,做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的題的*一步,就是看犯罪既遂了沒有,既遂了就不再考慮其他未完成形態了。
第二步,考慮如果沒有既遂,那么是由于什么原因沒有既遂?如果是主觀原因,直接定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能而不欲”。犯罪中止與其他未完成形態*區別的在于,中止是由于主觀原因自己主動停止的,既有可能停留在預備階段,也有可能停留在實行階段。
第三步,如果是由于客觀原因停止的,考慮是否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由于客觀原因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是對于已經著手實施的犯罪,由于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由此可見,犯罪預備和未遂都是由于客觀原因停止的,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欲而不能”,而二者的區別就在于是否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這也是區分二者的一個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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