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廣大納稅人和稅務管理人員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該項優惠政策,現對該項優惠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認定辦法的原則
此次修訂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高新導向,突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增強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納入支持范圍,同時限制落后技術;三是堅持扶持“雙創”,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管理流程,加強后續監管,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
二、認定辦法主要變化
與原認定辦法相比,此次認定辦法的調整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
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
(二)調整“科技人員占比”指標
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三)調整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
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于避免知識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四)縮短公示時間
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增加異地搬遷內容
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
認定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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