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報單位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間,首次獲得銀行貸款,且該筆貸款此前未享受市級貼息。
2. 2018年4月1日—2019年12月10日期間企業獲得成立以來的首次融資的有效證明(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登記記錄為準);
3.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貸款到賬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等有效憑證(復印件);
4. 已支付利息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等有效憑證(2018年4月1日—2019年12月10日)。
本專題采用補助、貼息2種方式:
1. 對符合融資租賃、擔保費(保證保險費)補助條件的申報單位,根據企業融資租賃費用、擔保費(保證保險費)按一定比例(原則上融資租賃費用按照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核算,擔保費按照不高于廣東省平均年化擔保費率核算)確定補助額度,單個方向單個企業補助金額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2. 對符合貼息條件的申報單位,根據貸款金額按一定比例(原則上不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補助額度,單個方向單個企業補助金額最多不超過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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