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提醒: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提醒三:牢記增值稅視同銷售11種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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