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有什么區別
價格鑒定一般是指各類價格鑒定機構對社會經濟活動中涉及的各種財產和服務進行價值評估、認證和評估的總稱。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和價格評估是相對獨立、相互關聯的三種不同形式的價格鑒定活動。在我們的工作中,特別是在社會中,有時會出現混亂。以下是對這三種情況的簡要描述。
一、價格評估,是指國家機關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所涉財產的估價,簡稱“案件所涉財產價格評估”或“價格鑒定”。從司法部門的角度看,這種鑒定是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行使的法律收集職能,屬于國家機關。
行政司法部門委托政府價格部門進行價格識別,從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角度出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管理條例”中政府價格部門的職能行使行政定價職能。因此,無論是從司法機關的角度還是從政府行政機關的角度來進行價格評估,都應該是國家機關的工作性質。
二、價格認證是“合法性和公證認定的價格水平的合理性的價格行為”(國家計委“價格認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二十條)。價格認證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建立定性混亂;認證的目標價格是不確定的,這和一般的行政審批有不同的特定對象,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實踐類型;與此同時,社會多元認證機構的存在,有國家認證,行業認證和企業認證,一般人容易產生混淆。
各類市場主體滿足價格糾紛或者其他需要,自愿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確認、確定或者確定特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請求時,可以申請價格證明(第二百一十一條第四款,《價格認證管理辦法》規定,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不能合理定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進行的價格確認、確定或者裁定活動。
協調、處理價格糾紛,確認或者裁定價格合法性、合理性等,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職能。《價格法》第40條第三款規定,價格行為的確定屬于政府職能。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本工作,是為了履行《價格管理條例》中“處理價格糾紛”的職責。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價格部門管理、指導和處理價格沖突的一種形式。
三、價格評估是社會中介機構在市場過程中對當事人的財產(貨物)進行評估的一種咨詢活動。這種委托完全是產權所有人的責任。社會中介評價機構只需對黨負責,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質。
由于價格評估只是一個協商,決定權在該財產交易仍在業主手中的價格。如果業主不同意,你可以找到一個額外的評估機構,直到他說自己很滿意。在這個價位的交易咨詢服務,中介機構沒有評估法律義務,除非他需要出庭作證。但是,一旦該機構在法庭上作證說,他不計算物業交易的意見,但捍衛在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其價格評估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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