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營項目中無糕點制售是屬于無證經營的情形,還是屬于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情形,個人認為應當屬于無證經營。
理由如下: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第十條*一款“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第二款“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第三款“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結合這二條規定,其糕點制售與其已經取得經營許可的業態和項目均不符,亦表明其并未取得許可進而從事經營,所以認定為無證經營應該更合適。按照上級機關的意見即食品許可證一般做法是體現主營業態。證上體現的主營業態,如果項目中有非主營業態的項目,其當然具有從事非主營業態的項目的資格。但證上體現的主營業態,和實際從事的經營項目業態不符且項目中也沒有有非主營業態的項目,這應當是屬于沒有得到分類許可的。
同時,有人認為“可以考慮:一、當事人現場是否符合糕點現場制售的相關要求;二、所制售的糕點的原料、添加劑及工藝是否符合相關標準;三、糕點制售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證及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三點作為考量依據。如果這三點具備,那么可以說明當事人客觀上符合糕點現場制售條件,僅僅是沒有辦理變更”,個人認為結論應當是未經許可,上述情況可以在裁量時予以考慮而不是定性依據。處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但關于定性依據和法律適用是不可以選擇性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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