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Q:質量管理體系QMS最晚需在什么時間滿足MDR要求?
  A:MDR要求制造商執行嚴格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根據MDR法規Art.120,制造商需在過渡期結束在2020年5月26日前建立合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22.Q:MDR分類規則是否有變化?
  A:MDR分類規則有很多變化,應用范圍比MDD和AIMDD更廣。
    具體參閱MDR法規Annex VIII。
 
23.Q:MDR法規下,IIb類植入式醫療器械的符合性評估程序是否有變化?
  A:IIb類植入式醫療器械需申請特定產品證書(Product Specific Certificates),
    并接受嚴格的技術文檔審核,與MDD指令下III類器械一致。
    具體參見MDR法規Annex IX/X
 
24.Q:MDR法規下,III類器械的換證審核有什么特別規定?
  A:如產品有重大變化,III類器械在到期換證時,歐盟委員會將介入換證審核。
 
25.Q:對照器械Equivalent Device是否需提供ISO 10993生物相容性測試報告?
  A:可能被要求提供,取決于實質等同程度。
 
26.Q: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是否需要被更新至臨床評價報告CER?
  A:MDR要求根據上市后監督PMS數據,定期更新臨床評價,但PSUR并非強制。
 
27.Q:MDR對藥械組合器械增加哪些要求?
  A:無特別變化,但仍需滿足UDI、PMS、臨床評價等MDR附加要求,必要時需進行藥品咨詢。
 
28.Q:MDR對動物源性醫療器械的要求有什么變化?
  A:MDR分類規則Rule 18增加了使用人源細胞或組織的器械。
    除包括UDI、PMS、臨床評價等附加要求外,使用動物源組織器械的評價方式無變化。
 
29.Q:IIa類器械是否強制實施臨床調查?提供充分的文獻數據是否滿足足夠要求?
  A:對于IIa類產品,如果有足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臨床證據,支持其產品宣稱的預期用途和性能指標,制造商依靠文獻檢索提供的證據可能也是足夠的。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第61條。
 
30.Q:IIa,IIb和III類器械,是否需要提供PSUR?
  A:需要。參見MDR法規Art.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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