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車庫設計要求:
一、立體停車場場地應平整、堅實、防滑,并應滿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環境保護要求。地下汽車停車庫應避開地下水位過高或地質構造特別復雜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質地帶,避開巳有的地下公用設施主干管、線。
二、停車場的設計方案,須報本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并應征得本市、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停車場建成后,須經本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三、 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規則》要求建設配建停車場的,經本市、縣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面積,但不宜超過要求的70%。同時必須按少建的停車場面積,向本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差額費上繳市、縣財政,用于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差額費標準,由本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公安管理部門、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四、未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或不按政府部門批準的方案進行停車場建設的;或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車場的,均屬違法行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逾期不改正、不恢復的,處以每車位30000-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下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恢復。
五、因維修等原因需臨時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須事先報告本市、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特殊情況必須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須經本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報經本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并相應另建停車場。另建的停車場面積不得小于原停車場的面積,并應保持合理的服務半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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