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確立了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注冊取得。法律對商標注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收到注冊申請后,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注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刊登《商標公告》。此后,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實質審查
商標局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于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注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沖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數據庫,審查員通過運行審查程序來檢索該數據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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