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承攬合同法律常識
什么是承攬合同?張家港合同律師曹輝團隊,承攬合同是一大類合同的總稱,承攬合同的種類很多,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了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檢驗、測試等幾種常見的承攬合同,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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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7大特征,請看詳情:
一、承攬合同中的加工合同是什么?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
1、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攬人將原材料加工成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人自備原材料,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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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承攬合同的法律依據: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章 [1] 第二百五十一條*一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
四、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承攬合同注意事項
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一是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問題:
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第二個是支付款問題
五、張家港建筑工程律師曹輝團隊關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規定
1、提交期限問題:
在約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時應注意計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
2、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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