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100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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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此次免征增值稅政策調整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
答: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自行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設備及發票;也可以不再使用稅控設備,改由其他符合稅收管理規定的方式開具發票。
3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怎么理解?專用發票開具后對方公司已認證,再追回還能退稅嗎?
答:銷售方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因購買方已將該張專用發票進行認證,無法作廢的,可由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并做進項稅額轉出。在此之后,銷售方納稅人便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該張專用發票已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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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關于“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規定,是bi須在當期進行處理,還是后期也可以進行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相關規定沒有對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時限進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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