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的目的
新版標準中“領導作用”強調*高管理者應該發揮的作用,而對于“*高管理者”的理解,標準中給出的解釋容易讓人誤解。在GB/T19000-2016 3.1.1條款定義中,*高管理者(top management)是指在*高層指揮和控制組織的一個人或一組人。這與傳統的理解不一致,既然是“*高”,意味著只有一個選擇,在一般組織里通常指負責運營的總經理或者總裁或者能夠控制組織的董事長,其他班子成員雖然也稱高層領導,但是不能稱之為*高管理者。所以,標準要求*高管理者對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負責,應該理解成一把手負責。這就是新版標準舍棄“管理者代表”而直接明確*高管理者職責的主要目的。
 
組織實踐
1、充分發揮*高管理者的作用
*高管理者帶領高層領導要進行充分的內外部環境分析,確定組織的使命、愿景、價值觀,負責建立組織統一的目的和方向,確定組織的質量戰略。與此相關的*高管理者的決策,就是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制定過程的輸入。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實際工作中*高管理者在資源的提供和協調推動效果等方面,作用要大于管理者代表。 
 
2、崗位、職責、權限
新版標準中*高管理者應確保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得到分配、溝通和理解,把管理者代表原有的職責和權限重新分配,可能分配給某一位管理者,也可能分配給不同的管理者,各個管理者按照角色和職責分工主動行使權限,承擔各自的責任,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見新版標準5.3如下內容。
a)確保管理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b)確保各個過程獲得預期輸出(可以采用不同分管領導負責,保證有效輸出)。
c)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績效以及改進機會,特別向*高管理者報告(分管領導根據不同過程分別報告,并逐一解決)。
d)確保在整個組織推動以顧客為關注焦點(各自從不同方面關注,如研發輸出質量、采購質量、制造質量等)。
e)確保策劃和實施質量管理體系變更時保證其完整性(事業部制或流程變更時尤其需要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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