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條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5條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包括:
a. 科學發現;
b.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c.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d. 動物和植物品種;
e.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f.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但對上款第d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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