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部件用碳鋼鍛件
SA-266/SA-266M
(與A 266/A 266M-13標準完全等同)
4.1鋼應按照A 788/A 788M標準的熔煉工藝一節制造。應從原材料上切除足夠長的料頭,以保證去掉有害的縮孔和過度的偏析。
4.3成品應是A 788/A 788M標準中所定義的熱加工鍛件。
5 機加工
5.1表面應按采購方指定進行機加工,未機加工表面應盡量不帶氧化皮以利于檢查。
5.2除非按補充要求SI有規定外,按制造廠的選擇可在熱處理之前或之后進行機加工。
6 熱處理
6.1鍛制后和熱處理重復加熱前,鍛件應以防止損傷和完成相變的方式冷卻。
6.2所有鍛件應進行退火、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當制造廠和采購方共同商定時也可以用液淬加回火代替。當進行回火時應在低于臨界溫度下進行,但不得低于595℃。
6.3可以使用一個分階段組合的奧氏體化程序,先靠完全奧氏體化,并再次液淬。在完成了奧氏體化/淬火熱循環之后,應隨之在595℃及下臨界之間的溫度下進行回火。
注2:雖然從奧氏體化溫度下液淬在改善沖擊性能上十分有效,但在奧氏體溫度下空冷也是有利的,并可用來代替6.2條中的正火。
7 化學成分要求
7.1熔煉分析--除了訂貨須知中有單獨規定時,還應采用補充要求S11和S12的附加細節外,應按A 788/A 788M標準規定取樣,分析結果應符合表1規定要求。
表1化學成分要求
元素 成分,%
1級及2級 3級 4級
C,≤
Mn
P,≤
S,≤
Si 0.30
0.40-1.05
0.025
0.025
0.15-0.35 0.35
0.80-1.35
0.025
0.025
0.15-0.35 0.30
0.80-1.35
0.025
0.025
0.15-0.35
7.2成品分析--采購方可按照A 788/A 788M標準中成品分析條款規定從代表每一爐或每一多爐次爐號的鍛件上取樣進行分析。
8 力學性能
8.1一般要求--除非按補充要求S2另有規定,當按A 370試驗方法和定義的*新版或已規定M后綴標準而按A1058試驗方法試驗時,材料應符合表2中列出的力學性能要求。按適用法中規定的能取得的*大的拉伸試樣。
8.1.1除非按照補充要求S2有規定時,試樣的縱軸線應平行于鍛件的*大加工方向。對于鐓鍛的盤形鍛件試樣的縱軸線應在切線方向。
8.1.1.1盤形鍛件如周邊加大延長試驗部分,則試樣的縱軸應位于試驗部分兩平行表面的中心。實心鍛件試樣的縱軸應位于中心至表面之間的中心,對于空心鍛件,試樣縱軸應位于壁厚中心至外表面的中心處。使用單獨鍛制的試塊時,則8.1.3條規定,拉伸試樣應從代表產品鍛件*厚截面的中心部位制取。當要求以相對的兩個端部制取試樣時,則應取制軸線平面的對角處。
表2 拉伸性能要求
項目 1級 2級及4級 3級
抗拉強度,ksi(MPa)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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