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法規
國際
·GHS《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Chemicals ),簡稱GHS,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即危險分類,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MSDS/SDS)。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作業場所暴露途徑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2013年開始,歐盟、美國、日本、中國等國相繼實施GHS。
歐盟
·REACH法規(1907/2006)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
1、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或者,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或其他危險組分;
2、根據REACH法規附件13的標準,物質為持久性,生物累積性,毒性物質(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物質;
3、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被確定為SVHC。
·CLP法規(EC NO. 1272/2008),中文名《歐盟化學品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規規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那么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錄Ⅲ
·指令2001/58/EC
·物質分類與標簽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類標簽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美國
·ANSI Z400.1-2004中文名危險工業化學品.材料安全數據單的制定。是美國國家標準學會制定的關于MSDS格式與編寫內容的規定。
·有毒物質控制法案英文簡稱,TSCA法案。與歐盟REACH法規相似,旨在對美國市場內流通的化學品進行監管。并對需要提供MSDS的化學品做出規定。
·危險物品運輸法
·潔凈空氣法修正案
·聯邦水污染控制法
·聯邦環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質包裝及危險預防法
·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
日本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是日本*一導入GHS的法規,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類標簽有關規定,以規范日本國內MSDS編寫及內容要求。
·毒物及劇物取締法對日本關于MSDS中物質歸類做出規定。
·化學物質排出把握管理促進法英文簡稱PRTR法,是日本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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