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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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以下簡稱“勞動人事條例”)于2017年7月28日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將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內容相較于目前國家層面法律有較大不同,本文旨在提煉出主要新增點及修改點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學習之用。
一、適用范圍從勞動人事條例名稱可知,該條例不僅適用于勞動關系,還適用于人事關系,關于此點,于勞動人事條例di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有所體現,其中第(二)款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條例)。
二、提高裁決效率勞動人事條例在總則di一條中提到,“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人事爭議”,同時第三條也提到“及時裁決”,可以明顯看出勞動人事條例對裁決效率的重視,在具體內容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1、勞動仲裁可以公告送達,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集體爭議案件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公告期為十五日。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未明確規定公告送達的方式,而《民事訴訟法》中雖然規定了公告送達,但規定公告期為六十日;實際上在已經失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失效)中已有類似的公告期為三十日的公告送達規定,但該規定卻沒有被《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繼承,勞動人事條例中重新加以規定,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針對集體爭議案件或者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案件公告期為十五日的公告送達方式,應該為解決送達難的問題起到積極的作用。
2、簡易程序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之日三十日內結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仲裁期限為四十五日,案情復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不超過十五日(即仲裁期限zui長可至六十日)。并且,雖然規定了“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的簡易程序,但是并未相應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仲裁期限;而勞動人事條例則在此處完善了該缺漏,進一步規定了簡易程序適用三十日的仲裁期限。三、引入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完善了仲裁規則。
1、規定了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擁有調查取證權。
勞動人事條例di二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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