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師教育提示:教育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規范必記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教育法規體系中處于“母法”地位,具有*高的法律*威。
2.第八條 【教育與國家利益】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3.第九條 【公民的教育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4.第十四條 【管理體制】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5.第十七條 【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6.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7.第二十七條 【辦學條件】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8.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的平等權】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2.第七條 【管理體制】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3.第十一條 【入學年齡】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4.第二十條 【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5.第二十二條 【均衡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6.第三十條 【教師資格及職稱】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第十一條 【學歷要求】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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