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半掛卡車撞壞限高架,保險賠不賠?
摘要:本文研究了一起營運性大型牽引卡車撞壞鐵路部門設置的限高架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該案 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運輸公司、駕車司機及三家保險公司,共 7 個主體,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
本文研究了一起營運性大型牽引卡車撞壞鐵路部門設置的限高架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該案件中被告方包括三家運輸公司、駕車司機及三家保險公司,共 7 個主體,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選擇此案件開展研究,目的在于以案為鑒,達到規范保險經營、減少理賠糾紛及訴累、提升社會治理功能、維持良好的生產生活秩序的目的。
基本案情
結合兩審法院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作為研究對象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的基本經過為:某日被告 1(即肇事車駕駛員)駕駛一輛大型牽引車撞壞原告(某鐵路局工務段)安裝的限高架等設施。該大型牽引車所有人為被告 2(運輸公司)和被告 3(運輸車隊),管理人為被告 4(管理公司)。該半掛牽引車(即主車部分)在被告 5(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 6(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半掛車(即車身部分)在被告 7(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交警部門認定該牽引車駕駛員被告 1 負事故全責。原告要求 7 名被告承擔給自己造成的 34190 元損失(其中限高架物損 31800 元、評估費 2000、保全申請費 390 元)。各被告申辯意見及證據如下:一是被告 1 辯稱自己受雇于原告 2,作為雇員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未提交證據)二是被告 2 辯稱事故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未提交證據);三是被告 3 辯稱已將掛車出售給被告 2,無法控制車輛運行,不承擔責任(未提交證據);四是被告 4 辯稱被告 2、被告 3的運營地在自己公司的管轄范圍,僅以自己公司名義投保,賠償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提交了該牽引車在被告 5、被告 6、被告 7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資料);五是承保牽引車主車交強險的被告5 甲保險公司未予答辯,亦未提交證據;六是承保牽引車掛車商業險的被告 7 丙保險公司未予答辯,亦未提交證據;七是承保該牽引車主車商業險的被告 6 乙保險公司辯稱:其一,承保車輛的被保險人為上述被告 4,投保人是上述被告之外的另一家運輸公司;其二,出險車輛實際裝載高度為 4.21 米,違反了國家《道路交通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監管規定。被告1 司機,在裝載完畢、行駛前已經檢查過裝載高度,在明知已經超限的前提下,繼續駕駛車輛行為構成故意。因此,本次事故的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以及鑒定費、訴訟費。經過審理,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是被告 5 甲保險公司(承保主車交強險)在交強險項下承擔財產損失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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